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金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
250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