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610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曾琨勝
杜瑀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轄法院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惟依原告卷附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7點:「…本契約當事人及保證人合意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甲方(即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而原告於本院轄區並無營業所,揆諸首揭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