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告 丁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0,4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0,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