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鄭博文 被告 吳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表明其住在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迄今已2年,且長期以來生活範圍均在新北市,至設籍地址則係其父母住處,僅供收取郵件等語,有被告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可參,故被告住所地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轄區。則依前述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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