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
被 告 郭成榮
訴訟代理人 林坤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成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
佰陸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