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
被   告  郭成榮
訴訟代理人  林坤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成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
佰陸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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