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陳美玉
被   告  李銓賀 (原名: 李智達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7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兩造本人均請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