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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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姚皓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326元(計
算式:393,626+229,700=623,326,本院卷一第290、294
、29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