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睿綸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智超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本
訴請求及反訴不利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2,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反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33,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
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31,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