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3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施惠敏
被   告  黃伊伶 (原名「 黃舒秋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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