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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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7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