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14日│93年5、6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2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3759號│93年毒偵字第1493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易字第560號│94年上訴字第923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5│94.6.7│├─┼──────┼──────────┼──────────┤││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易字第560號│94年上訴字第9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3.14│94.6.7│├─┴──────┼──────────┼──────────┤││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680號│94年執字第1286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3年5、6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149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923號│││實│││││審├──────┼──────────┼──────────┤││判決日期│94.6.7││├─┼──────┼──────────┼──────────┤││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9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6.7││├─┴──────┼──────────┼──────────┤││南投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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