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等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嗣因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借執行另案徒刑,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後繼續羈押至同年七月二十日屆滿三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徐千惠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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