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54號聲請人台南縣玉井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戊○○、相對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5,000,000元③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民國77年9月29日起至民國97年9月29日止②自民國8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10月12日③自民國8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10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被繼承人戊○○邀同相對人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7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0年10月20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被繼承人戊○○自民國88年9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四、嗣相對人丁○○於民國92年及94年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部分不動產移轉於相對人己○○,且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3年8月9日死亡,由相對人丙○○繼承其所有之不動產,皆已登記在案。
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借據1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翰義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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