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主文欄「被告乙○○」之記載,顯為「原告乙○○」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