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青慧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捌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等罪嫌重大,且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