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5月11日將其收押(其中94年6月3日至95年1月8日被告執行強制戒治),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