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69號上訴人甲○○
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度訴字第6769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