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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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3二罪所宣告之刑,與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合併定其三罪之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