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宜蘭縣壯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映佐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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