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