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己○○
丙○○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貳仟元(系爭土地面積1,4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平方公尺,計算式:1,404×3,000=4,21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尚不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