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5年1月2日起至同年2月16日,在臺南市等地,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確定在案。經查,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後,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200006073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證上開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9公克(空包裝總重
0.36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200006073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違禁物無疑,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