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競業禁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0號原告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范清銘 律師 林哲誠 律師被告甲○○
路2號丙○○
路2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競業禁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