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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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65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柯劭臻 律師即 黃順樹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日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⑴訴外人黃順樹於民國91年6月10日與原告即前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因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銀行於94年1月1日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原告,是由原告概括繼受富邦銀行所有之權利義務)簽訂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契約書第1條),約定借款期限至96年6月10日共5年(契約書第3條),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6.04%機動計算(欠款時為週年利率14.665%,契約書第4條);如遲延給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約定書第3條),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約定書第1條)。詎黃順樹自94年9月10日起即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8萬8764元未為清償。⑵訴外人黃順樹於94年2月1日與原告簽訂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向原告借款,約定於借款額度內,由黃順樹透過申請書中指定之一本萬利帳戶動支,動支期間內得隨時以存入款項於上開指定帳戶方式清償,並循環使用本額度。動支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如黃順樹未於借款期限屆滿前7日內提出終止通知,即視為同意續約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貸款利率,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之1.65%(即週年利率19.8%)計算,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黃順樹自94年12月21日起即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3萬6635元未為清償。惟黃順樹已於94年10月22日死亡,被告為訴外人黃順樹之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訴外人黃順樹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開欠

款。訴之聲明:⑴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順樹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8萬8764元及自9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6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⑵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順樹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3萬6635元及其中3萬4878元自94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1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黃順樹逾期未繳之款項迄原告於111年1月6日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已逾15年,且黃順樹已於94年10月22日死亡,於109年10月21日屆滿15年,被告為時效抗辯之主張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1.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對於訴外人黃順樹之消費借貸債務為主張,然黃順樹已於94年10月22日死亡,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則上開債務之請求權自94年10月22日起算,最晚應於109年10月21日消滅時效完成。惟原告迄至111年1月6日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可稽。是原告對被告本件請求權之行使,顯已逾15年之時效期間,而罹於時效之事實,堪可信為真實。

2.次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自得拒絕債權人之請求。又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46條所明定。本件原告所主張上開借款,既已罹於時效,經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消滅,效力當及於此借款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是原告為本件借款及利息、違約金之請求,於法均屬無據,自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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