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65號
聲請人 鐘東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全 、 張嘉豪 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分別請求相對人楊文全、張嘉豪償還欠款新臺幣(下同)925,000元,是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85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