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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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477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丁加祥

被告 許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91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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