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38號
聲請人 林宏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云 間請求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38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306-23地號土地上建物(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依上開依306-23地號土地或其上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記載之所有權人姓名(林瑞云或其他人)、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其戶籍謄本後向本院提出。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