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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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孝文陳孝玲 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孝文積欠聲請人債務為避免遭
強制執行,竟將其繼承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孝玲,相對人間之無償脫法行為,顯已
侵害聲請人系爭債權之實現,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
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之
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
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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