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俊榮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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