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俊榮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