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徐喬恩 原名 方潔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徐喬恩(原名方潔,下同)於民國91年至
95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四筆,計新台幣(下同)
109,530元,並約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
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
償還日期,前開借款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第三
、四筆借款約定額度30萬元內,由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
開始前,出據動撥通知書分次動用,其借款本金係按借款人簽
定借據後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
;第一筆至第二筆借款利息依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
0.5%機動計息;第三筆至第四筆借款利息則依本行牌告利率加
碼年息1%計算;前開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
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
負擔,併同本金繳納,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應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
應還款日起,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或
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償還
。詎被告徐喬恩於95年6月自就讀學校畢業後,竟未依約履行
,被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借
據、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暨就學貸
款撥款通知書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
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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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竹北小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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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息本金│應付之利息│應付之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號││起訖日│利率│起訖日│利率│
├─┼─────┼──────┼──────┼────────┼────────┤
│1│13,079元│自98年9月1日│週年利率百分│自98年10月1日起│週年利率百分之│
│││起至清償日止│之5.196│至99年3月31日止│0.5196│
││││├────────┼────────┤
│││││自99年4月1日起│週年利率百分之│
│││││至清償日止│1.0392│
├─┼─────┼──────┼──────┼────────┼────────┤
│2│13,079元│自98年9月1日│週年利率百分│自98年10月1日起│週年利率百分之│
│││起至清償日止│之5.196│至99年3月31日止│0.5196│
││││├────────┼────────┤
│││││自99年4月1日起│週年利率百分之│
│││││至清償日止│1.0392│
├─┼─────┼──────┼──────┼────────┼────────┤
│3│12,797元│自98年9月1日│週年利率百分│自98年10月1日起│週年利率百分之│
│││起至清償日止│之4.51│至99年3月31日止│0.451│
││││├────────┼────────┤
│││││自99年4月1日起│週年利率百分之│
│││││至清償日止│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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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97元│自98年9月1日│週年利率百分│自98年10月1日起│週年利率百分之│
│││起至清償日止│之4.51│至99年3月31日止│0.451│
││││├────────┼────────┤
│││││自99年4月1日起│週年利率百分之│
│││││至清償日止│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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