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宜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65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