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322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泗陽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