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雄 簡調字第409號給付會款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書 記 官 王翌翔
調解委員 葉明瑞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包含本金
參拾貳萬伍仟元,及自99年1月25日至102年5月17日止之
利息貳萬伍仟元),由相對人自99年7月起至102年5月止
,按月於每月17日前給付聲請人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
止,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若相對人未依上開條款履行,就系爭會款之利息,相對人同
意聲請人改以就未履行之本金金額得自違約之日起按年利率
5%計息。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翌翔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