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甲○○被告正本行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貳拾玖萬貳仟零柒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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