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鐘坤林 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訴請被告將工作場所遷離,衡之本件原告所得訴訟利益,無非為回復住居安寧,而將被告強制遷離係命被告為一定之行為,並無財產權性質,故訴之聲明第1項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復查訴之聲明第2至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128,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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