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8號
原   告 募客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育萍
被   告 法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法寶科技有限公司聲明異議
,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0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