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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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勝瑋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