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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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勝瑋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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