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9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簡逸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達機械有限公司
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3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5萬5,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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