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肅源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55,00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歷審裁判

  • 金城簡易庭 107 年度 城簡 字第 23 號裁定(107.03.15)[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