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簡佑鴻簡建池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依
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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