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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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馬簡字第5號
原 告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泉
訴訟代理人 許敏郎
被 告 鄭苡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並約定於110年8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按
週年利率1.29%計付,如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如未
按期清償,即失原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內,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
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
約金。今被告僅還款本金65,000元,餘235,000元未償還,
且於106年9月18日即未再繳納。又目前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利率為2.677%,加計1成即為2.9447%,加計2成即為3.2124%
,為此,爰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農業發展基
金貸款借據及約定條款、共同內容認證單、全國農業金庫基
準利率異動明細表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
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