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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