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緝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生前住所:高雄市○○區○○街○○號2樓之2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548號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373號),提起上訴,經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可供作為他人犯罪匯款之用,目的係為掩飾或藏匿自己之犯罪行為,詎其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4年12月間某日,見報載登有收受帳戶之廣告,經聯繫後,依指示前往高雄本揚郵局,就其原先已申請之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語音轉帳及網路銀行功能,俟再以新台幣2,000元之代價,將帳號及網路銀行轉帳密碼提供予犯罪集團所屬成員使用,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利用前以中獎為由,向不知情之 邱垂易 取得其所有桃園民生路郵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語音轉帳密碼後,自94年10月19日起至12月間,連續撥打電話予甲○○,佯稱抽中二獎80萬元,惟需先繳付百分之3手續費,且以已委託會計師辦妥一切為藉,致甲○○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12月15日、12月16日,前往台南市○○路郵局填寫匯款單,分別匯款7萬元、10萬元至邱垂易前開帳戶,該犯罪集團成員再利用電話語音約定,將上開款項指定轉帳至乙○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內隱匿,嗣因甲○○驚覺有異,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經查:本件被告已於上訴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之96年6月19日死亡,有卷附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96年11月20日高市民二戶字第0960008854號函暨所附之被告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登記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稽。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既已死亡,依上揭說明,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依第一審通常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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