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行 律師上列原告甲○○與被告寅○、丙○○、卯○○○、壬○○、戊○○、庚○○、辛○○、己○○、未○○、丑○○、子○○、丁○○、辰○○、午○○、巳○○、癸○○、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調解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6萬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343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3萬4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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