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63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