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9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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