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