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行 律師被告丑○
丙○○卯○○○訴訟代理人寅○○被告壬○○
戊○○庚○○辛○○己○○未○○子○○癸○○上11人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被告丁○○
辰○○午○○巳○○上4人訴訟代理人 張國雄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