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鍾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