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 林秀春
温強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開泉防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天文 訴訟代理人 陳清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甲○○應提出原告温強之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說明卷附委任狀所載委任人何以為「 温帥 」而非「温強」,該「温強」與本院依戶役政系統查詢結果 温忠作 與原告甲○○之子「温帥」有否關聯?又「温帥」或「温強」是否尚未成年而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美慧